剛剛從其他同學得知的一個有趣問題,講出來大家輕鬆的動動腦吧
甲欲殺A,問題如下:
殺人故意是可以確定的,那麼甲亦是否具有傷害故意?
如有,理由為何?如無,理由又為何?
他們的結論是
無傷害故意的一方認為,殺人即是具有殺人故意,不會有什麼傷害故意的問題存在。
另一方
具備傷害故意的理由是,傷害本身就包含於殺人之內,因此有傷害故意存在,但是沒討論必要性。
大致上的問題是這樣
不過沒有案例事實
而另一位同學有提到
某老師的文章有寫過
但我是輾轉聽來的
不知是否正確
案例如下
甲欲殺A,A未死,受重傷,問甲成立何罪?
該老師的結論是
成立殺人未遂、重傷罪
依想像競合,論殺人未遂
我的想法比較單純
甲具備殺人故意,而結果未使A死亡,論殺人未遂
至於會不會有"傷害故意"的問題
我認同殺人故意中一定會包含有傷害故意的成分存在
但是對於客觀上的殺人行為,再評價為傷害行為
似乎雙重評價了,
因此不必討論傷害的問題。
想法較為粗糙
希望聽取各位的想法
藉以指正。
7 則留言:
延續你的邏輯試著推一下:如果有二個故意(殺人跟傷害)存在的話,那會有幾個行為呢?如果有二個故意但是只有一個行為,是不是其中ㄧ個只有主觀要件而沒有客觀要件?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只有主觀要件的那個根本不能評價為構成要件該當啊!因為基於思想非犯罪的理由應不成立犯罪,所以說到底只有一個罪成立對不對?
學長提的我可以了解
可能是我敘述的不夠清楚,請見諒
是這樣的
原則上,如果是有兩個故意存在,當然在判斷上要各自去檢驗其客觀要件
但這裡我所謂的「殺人故意中一定會包含有傷害故意的成分存在」這句話,是指行為人(請先忘了刑法中對於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的觀念)在對於使人致死人這樣的行為下,主觀上應該可了解要使人死亡的結果,是由傷害結果累積而成的,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要使人致死的行為,必然會有傷害,而且這個傷害是可以引發被害人死亡的。
因此,我才認為「殺人故意中一定會包含有傷害故意的成分存在」,但我們在判斷上,因為法條上已經告訴我們,當行為人有使人致死的行為,且行為人主觀意識上也能夠了解,並故意為之,因此我們只討論殺人罪,而至於傷害的問題,法條已經本身已經做過篩選,認為傷害到那樣的程度,加上想要使人致死的主觀,極為「殺人」,自然不用再論有無傷害問題(已包含進去),顯然的,是一種「競合。」
不知這樣的解釋,學長可以接受嗎?
有錯誤的地方,懇請指正^^
你認為是什麼樣的競合呢?
不明白學長要問的是什麼意思?
這裡指的「競合」:
兩者(傷害與傷害致死的主觀意識)擇最適合的,來評價行為人的行為,而依據這樣的概念下,被定出來的就是法條。[但有一問題是,行為人主觀上會被我切割成兩半,一是認識到傷害的行為,二是認識到這樣的傷害行為會使人死亡]
因此,當發生殺人的行為時,不並再去考慮傷害的問題摟,因為在適用法條上,已經明白的告訴我們是殺人罪了~
我的問題,是因為你認為二者顯然是一種(競合)嘛,你的前文最後說的啊.所以殺人的意思就是殺人,傷人的意思就是傷人,殺人未遂而致重傷不會因為重傷結果就改論重傷罪因為主觀上是出於殺人故意而非傷人故意,所以應該是論殺人未遂罪,因此我覺得就是你最後說的:當發生殺人的行為時,不並再去考慮傷害的問題摟,因為在適用法條上,已經明白的告訴我們是殺人罪了~所以我的結論是,在這個案例裡面他們不是競合關係這樣.供參考.
發文的同學在文中論及:「是指行為人在對於使人致死人這樣的行為下,主觀上應該可了解要使人死亡的結果,是由傷害結果累積而成的,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要使人致死的行為,必然會有傷害,而且這個傷害是可以引發被害人死亡的。」首先,想請問的是,所謂的「傷害故意」就何所指呢?是指普通(輕傷)傷害故意?還是重傷故意呢?若是輕傷故意的話,使人致死的這一個語句,是否意謂著普通傷害能成立結果加重犯嗎?若是重傷故意的話,是否亦同呢?
再者,這個傷害是可以引發被害人死亡的這語句敘述,所得到使人死亡的結果,又是如何推導、論證而來,順著哲睿同學對於發文者的題問,本人初淺的理解認知是,一個主觀的犯意,其所對應的客觀外在行為應係一個,若是說從原本傷害的主觀犯意轉為殺人的主觀犯意,這應是犯意的變更,最後的只對最終的犯意來為認定。
而發文者提及,主觀的犯意會被切割,想請問的是,一個形而上的抽象概念是如何被切割,如要切割的話,也必須先要具體呈現出來吧!(能否更為進一步地的說明)
最後,在立法者為殺人罪與傷害罪的條文設計立法時,就主觀的犯意(故意)為何,而已經先做了一個價值取捨的判斷,在適用條文時,最終的結論一定會論斷一個罪的。只是本人一些不成熟的異見看法,盼指教!
仔細看這個問題還真有趣!個人淺見本題應成立殺人罪、重傷罪與輕傷罪,理由在於當行為人以殺人故意為殺人行為時,必然可以認識到其行為可能使被害人有受輕傷、重傷與死亡,且人死必經過輕傷,重傷,死亡之過程,所以嚴格來說應成立三罪;若認為三者法益不同,則依想像競合處理,若認為法益相同則依法條競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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