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與實證法的消長關係
已經是一個爭論已久的古老議題
什麼是自然法 ??
有人把答案留給上帝解決 但是全能的上帝並無法解決人類的不知
有人把答案交由理性處理 但是人類是否真的是理性只是法律學與經濟學等自我的假設 因為這樣 的假設比較好處理問題 人類是否是理性是一個問號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人類為了要生存並延續下去 所以是自利的 此點在科學上也有豐富的數據支持證明如此 <詳細內容 請參閱曾志朗 人人都是科學人 遠流出版> 也因此以理性作為出發點來解釋自然法 自然而然也是學者一廂情願的假設
本文暫大膽的認為
自然法就是全體人民集體被害妄想的產物
這一個看法還很粗糙 不過我會繼續地想下去 直到可以完全說服自己為止
2 則留言:
在此前提的一個疑問是:自然法,這個「法」到底是什麼?如果它是人類被害妄想的產物,是不是就表示了原來「法律」就是一個被害妄想的極致代表。很明顯的,「自然」應該與人類被害妄想無關,人類不去傷害自然就不錯了。那麼所謂「自然法就是全體人民集體被害妄想的產物」是不是又是一個被害妄想的產物呢?就如同現在最熱門的世界金融風暴,如果你把所有之前世界有名的經濟學家的預測拿出來看,你會發現,沒有一個是對的,這表示了人類只願意看到自己想看到的結果。反過來說,實證法應該就不是全體人民集體被害妄想的產物,原因是它比較科學,既然科學,為什麼都不準呢?因此,兩個學派的爭論,在本質上是打錯靶了,何謂「法」?吾以為就是「一種秩序」,自然法就是一種透過自然方式建構的秩序,例如生、老、病、死,日升月落等等;實證法就一種透過非自然方式建構的秩序,也就是科學的方法,諸如數學、工業工程。若是以黑格爾法哲學為思考中心,吾以為,自然法是屬於概念論的層級而實證法是屬於本質論東西,二者並非抵觸,實乃不同等級也。
想請問的就是說,不知為何想要討論“什麼是自然法”這個問題?以及發文者想說明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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