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述智麒學長(應罰性先生)的說法:
「......一個新的問題出現:在你們的心中究竟「應罰性」只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還是一個哲學問題(這就當然包括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等之一套法律體系制度)?在各位經由專業科班訓練之後(法律知識比我這個混血的強很多),我很想知道在你們的心中(很誠實的)看待面對法律時,你們的想法是什麼?如果不是如此,我一直認為我們所站的「位置」有落差......」
宗晉的目前想法:
「刑罰性」(可能是其他法律的一個上位大原則,於此我並不深入的思考)應該是屬於各個法律皆有的一個元素,因此我會認為是落在哲學(法理學乃至於法哲學)的位階上。
但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本位在於刑法,因此我認為老師才會提出「應刑性」的說法,不過我目前曾經有一度認為,如果「應罰性」或「應刑性」無法對於其定義或者是將其說明清楚,那麼,非常有可能會落到我們僅僅是在討論「刑事政策」的問題。
因此,對我而言,應罰性的討論戰場,於刑法領域這一塊,除了是先行於刑事政策,甚至於在立法之時(於此可以區分出為何是刑事不法而非行政或民事的不法,因此於事件的處理上,就不會出現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會不會競合的問題,因為已經被區分開了,也就是說,在應罰性的先行處理上,這個行為是已經確定以刑法來處理的)就已經出現過了。
不知各位的看法如何?
2007年4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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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我的意見用打字的太慢了,用畫圖的比較快。對了,我們是不是需要一張白板?還有我有一些與老師討論後的心得,5分鐘左右就夠了,我怕忘了,藉記一下關鍵字:所有權、民767、行使前提:事實狀態、占有、交易安全、行為人。
學校有白版可以借吧?不然,我們就跑到隔壁教室就好了啊,那樣空間也比較大說!其次,「應罰性」事實上就是存在於人們的心中,對於負面價值事件發生的道德評價共感,進而反映在外界事物的秩序建構上。因此,只要是法律就存在者「應罰性」,只不過它展現的強度力道有別,有時候讓人幾乎忘了它的存在!是以,如果大家同意了我的說法,那麼歡迎大家進入了「應罰性世界」。在這裡,這是一個沒有法律見解箝制的世界,但這不表示它不包括前述的那些法律見解。你可以用不同的角度去檢視你之前所學過的法律專業知識,同時發現那些知識的荒謬解釋與錯亂邏輯之處。個人試圖建構一個刑法的新體系,讓更多人瞭解這個百年來神秘的「最後手段」,在「抽象普遍」與「具體個別」中找到最佳平衡點,套句黑格爾的話,我想達到「相互矛盾卻又統一」的「絕對精神」概念論的世界!當然,這也需要同志的幫忙。我們這些人,原本分散在廣漠人海的各個角落裡,品嚐者自己的人生,但因為一個人的出現與連結(雖然「那個人」每次都不按時吃飯、不睡覺、上課一上就是5小時、不愛惜自己的身體.....),讓我們結合了起來,我不知道各位同志心裡是如何思考盤算的,但我很誠實的面對自己,想告訴大家,覺得一個「混血」的可以認識你們很高興,別以為這是悲傷的信,這應該是我想說,在未來的日子裡,你們可能要忍受我會越來越像「那個人」,同時因為我敬重「那個人」,所以,我必須超越「那個人」!歡迎大家進入應罰性的世界!
可以到隔壁教室,白板筆我可以想辦法弄到手A_A。
根據以上的說法,重新建構的想法,我倒是非常的支持!!
為了達成這樣的目的,的確需要像學長這樣思考頻率並非純正法律訓練的腳色,來打破既有的規則,才有可能性的存在吧?
真是辛苦呀~正所謂萬事起頭難呀~
就讓我當後繼者吧~再接再厲!!
不過現實的是,我還是必須先好好準備考試就是了~~
我反而認為應該先討論刑事政策再來畫定刑法應罰性的範圍比較正確,我們先把應罰性定義為值得用刑法加以非難的行為性質,從這個定義出發就可以進入犯罪階層論的內涵究竟是構成要件該當,實質違法性,罪責三者皆具備(三階論)亦或是將構成要件,實質違法性作合一的觀察稱做不法,然後再加上罪責(二階論)亦或是把罪責移到刑罰論理去而認為不法即是犯罪(一階論)等等在罪刑法定主義的大原則下所開展的理論內涵.不過無論何者皆需要構成要件的描繪,因此在決定何種行為值得被法律非難的同時,首先需要的是價值判斷,刑事政策的辯難思維就是在形成最終的價值取捨以資做為立法之依據,否則我們沒有辦法勾勒出一個將被保護的法益,在此情形下的立法將會是一個雜亂無章沒有架構且輕重失衡的惡法.
所以我的看法是,應罰性並不是抽象的哲學問題,而是在人類建立自己想要什麼社會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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