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9日 星期日

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性

大法官釋字第567號解釋謂:不容許國家於任何時間及以任何方式侵害人性尊嚴.又我國憲法所列舉之基本權類型率皆以人性尊嚴為其最高指導的後盾及體現,則基本權可否依照憲法第23條之規定加以限制?如否,那麼基本權衝突的情形如何解決?是否可能出現違憲的憲法條文?如可,則不可避免的侵害人性尊嚴,請問應如何取捨?

2 則留言:

Cirasmita' 提到...

「不容許國家於任何時間及以任何方式侵害人性尊嚴.」這段話應該是沒有說清楚,沒把人性尊嚴談清楚,才會有後面的問號吧!
假設這個命題是成立的,這裡的人性尊嚴不會只是基本權的概念而已,而是基本權的核心、不可侵害之部分!
而基本權本來就是可以憲法23條限制,僅限制的範圍、理由是否合乎憲法保障基本權之價值,而基本權衝突也是一樣呀!但前提是認私人間有基本權適用,(而此部分應是肯定,僅適用方式究屬直接或間接)
違憲條文?不知吶!

哲睿 提到...

基本權的內涵各有不同,因此究竟何者是基本權之核心需視該項基本權的本質而定,人性尊嚴我認為並不是基本權的核心,而是所有基本權的上位價值,是它創造出各種基本權的核心內涵,所以只能說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充其量只是人性尊嚴的外延而已,而只要是權利,沒有什麼是絕對不可侵犯的.只有人性尊嚴,它是一種先驗的感受,它不是權利,更不僅僅是法律上概念而已,而是一種人之所以為人的智慧意識.所以即使憲法第23條對於某項基本權加以限制其實是跟人性尊嚴沒有關係的,只有違憲的權力行使才會有侵害人性尊嚴的問題.
如果您承認修憲的界限是不存在的,我想就不可能出現違憲的憲法條文,反之如果修憲有其界限,那麼就有可能會出現違憲的憲法條文,我國大法官採取後者,請參閱釋字第499號.附帶一提:考試是會拐灣問你的不會這麼白的問修憲有沒有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