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1日 星期一

大義新賭盤

在這一園區,其實,不見得是僅針對「應罰」或「可罰」進行發言,也廣泛地兼有訊息傳達以及資訊互通的功能,這點,似乎一開始並沒有彰顯。今後,應該可以更加強化它的功能才好。
先發表一下感想(針對上週五口試二篇論文而言)。首先,我突然發覺剝奪了你們太多的思考空間,因為太想把腦中的想法一股腦兒地傳輸出去,卻未顧慮你們個人個別的獨特想法。因此,有點抱歉,也想開始作點修正。
初步的想法及作法如下:
1、週二在大義的聚會,改由你們自行主導,每個人可以擇一主題輪流「作莊」,意思是該次主軸由「莊家」來訂,但須在前一週昭告全體(含主題及討論大綱),每個參與者都應盡義務進行「攻擊」,「莊家」獨力不得找幫手,但可將問題暫時擱下,待想清楚或找資料後,再回覆在這個園區裡頭。
2、「莊家」排序,交由宗晉負責。時間可延續直至下學期,主題可就將來的論文相關題目著眼,也可針對國考方向開展或任何與刑事法有牽涉的議題。
3、這次(即明天)的主題是:如果你來命題,今年國考(含司特、律高),刑法考題落點應該在那裡?順便,交換一下考試心得(慘敗經驗者,尤具價值)。
最後,想說的是,因苦於身體病痛之故,未必能每次參與,但希望每次都能在這園區上看到你們的結論或想法。

4 則留言:

應罰性先生 提到...

DEAR All:
對於老師的想法,覺得不錯!我一直認為「大義」的聚會,是定位在研究所以上的等級,是去發掘我們每個人對於法律的熱情。老師是我的基礎,我們必須向上發展。因此,這樣的討論才有樂趣。也就會如同貝卡里亞、黑格爾他們當時參加的法律聚會一樣有價值,我非常期待!
其次,回應哲睿學長的文章,其認為:「刑法所建構的法益是提供了刑罰的正當化理由...」,我有不同意見,如果說「法益」是可以被「刑法」所建構的,那麼行政法、民法是不是也可建構,甚至虛幻出一個行政者或立法者想要的法益,進而以此為糖衣,毒化全體人民之權益?倘若不然,那就表徵了所謂的「法益」是本來就存在的,只不過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進程中,被人類用有限的知識開始加以類型化而已。換言之,難道法益就只有生命、身體、名譽、信用、財產而已,還只是這些不過是在無法計數的法益(包括已被發現及尚未被發現的)的類型化罷了!
最後,目前我已經準備「著手」撰寫論文了,當然,其過程很像女人生小孩,其壓力來源反而不是外界所賦予的,反倒是自己不斷給予自己壓力,甚至是自己推翻了自己的想法與論證(把寫了幾萬字的部分丟掉,因為過不了自己這一關),在此一過程中,我意識到這個議題(應罰性),已經超越了單純的刑法思考階段,如果我們不能「通上貫下」的去瞭解,我們自己都有極大的可能性毀滅在這一個百年來的刑法迷思裡,共勉之!
另外我覺得,今年的國考應該會有「妨害性自主罪章」、「公務員貪瀆」、「青少年結夥強盜」、「金融犯罪之偽造及詐欺罪章」~當然,其間必然會將總則之觀念融入其中,交叉運用,所以一定要將總則之觀念弄懂,希望考試的同學都能金榜題名!

明偉 提到...

首先,我覺得老師的話好像沒講完耶,就是為何從口試那兩篇後,老師突然發覺剝奪了我們太多的思考空間,令我產生好奇。
另外下禮拜二的主題是順延這禮拜或是其他?最後,我覺得與其稱為「新賭盤」不如叫做「殘酷舞台」吧!

哲睿 提到...

應罰性先生,我的備忘錄裡是說:刑法上所建構的法益概念是支撐各種類型犯罪的正當化依據,無法益保護目的的犯罪化是違憲的立法權行使.你是不是背離了我的文義而誤解了?一個刑法上處罰的行為如果找不出所保護的到底是何法益的話那就是違憲的立法權行使,請問這樣講錯在哪裡?民法或行政法如果製造了一個虛幻的法益難道不是一種違憲的立法權行使嗎?
我建議如果要回應某個議題呢可否就直接在其下的意見欄裡發表,不然我會誤會我的意見沒有人回應,這點請大家包涵,不要在回應其他人的意見裡包裹對我的對話.感恩感恩.

Cirasmita' 提到...



很好奇口試那天到底發生什麼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