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9日 星期日
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性
大法官釋字第567號解釋謂:不容許國家於任何時間及以任何方式侵害人性尊嚴.又我國憲法所列舉之基本權類型率皆以人性尊嚴為其最高指導的後盾及體現,則基本權可否依照憲法第23條之規定加以限制?如否,那麼基本權衝突的情形如何解決?是否可能出現違憲的憲法條文?如可,則不可避免的侵害人性尊嚴,請問應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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