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2007年10月4日 星期四

殺人故意?傷害故意?

剛剛從其他同學得知的一個有趣問題,講出來大家輕鬆的動動腦吧

甲欲殺A,問題如下:
殺人故意是可以確定的,那麼甲亦是否具有傷害故意?
如有,理由為何?如無,理由又為何?

他們的結論是
無傷害故意的一方認為,殺人即是具有殺人故意,不會有什麼傷害故意的問題存在。

另一方
具備傷害故意的理由是,傷害本身就包含於殺人之內,因此有傷害故意存在,但是沒討論必要性。

大致上的問題是這樣
不過沒有案例事實

而另一位同學有提到
某老師的文章有寫過
但我是輾轉聽來的
不知是否正確
案例如下
甲欲殺A,A未死,受重傷,問甲成立何罪?
該老師的結論是
成立殺人未遂、重傷罪
依想像競合,論殺人未遂

我的想法比較單純
甲具備殺人故意,而結果未使A死亡,論殺人未遂
至於會不會有"傷害故意"的問題
我認同殺人故意中一定會包含有傷害故意的成分存在
但是對於客觀上的殺人行為,再評價為傷害行為
似乎雙重評價了,
因此不必討論傷害的問題。

想法較為粗糙
希望聽取各位的想法
藉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