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述智麒學長(應罰性先生)的說法:
「......一個新的問題出現:在你們的心中究竟「應罰性」只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還是一個哲學問題(這就當然包括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等之一套法律體系制度)?在各位經由專業科班訓練之後(法律知識比我這個混血的強很多),我很想知道在你們的心中(很誠實的)看待面對法律時,你們的想法是什麼?如果不是如此,我一直認為我們所站的「位置」有落差......」
宗晉的目前想法:
「刑罰性」(可能是其他法律的一個上位大原則,於此我並不深入的思考)應該是屬於各個法律皆有的一個元素,因此我會認為是落在哲學(法理學乃至於法哲學)的位階上。
但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本位在於刑法,因此我認為老師才會提出「應刑性」的說法,不過我目前曾經有一度認為,如果「應罰性」或「應刑性」無法對於其定義或者是將其說明清楚,那麼,非常有可能會落到我們僅僅是在討論「刑事政策」的問題。
因此,對我而言,應罰性的討論戰場,於刑法領域這一塊,除了是先行於刑事政策,甚至於在立法之時(於此可以區分出為何是刑事不法而非行政或民事的不法,因此於事件的處理上,就不會出現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會不會競合的問題,因為已經被區分開了,也就是說,在應罰性的先行處理上,這個行為是已經確定以刑法來處理的)就已經出現過了。
不知各位的看法如何?
2007年4月19日 星期四
2007年4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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