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無題

行為之可罰性及其應刑性,與實施了含有應刑性及可罰性行為之行為人,其是否具有需刑性(若有,又應施以多大之強度)?這個問題,在現在會變成一個困頓,其實是一個偶然加上一個必然所導致。所謂偶然,是我國近代刑法建制過程中之西化(與傳統社會穩定力量斷層),以致只抄了外國法的「形骸」充當外衣,卻失落了本身原有的「神韻」。稱必然,是近代知識份子自信蕩然,氣節不復,在自己所屬社會若仍欲維持自尊,僅能東施效顰般地拿外國東西塗上臉面而自以為高人一等,以致忘了貼近這個社會。
可罰來自特定時空下,同處一社會的人們對某(些)類行為之有害性的共同認知,應刑,如其名,係對該類有害行為應動用最嚴厲手段(刑罰)對其宣戰的共同認知。而需刑性則來自於對效果評估後,回頭對該行為人的檢視。三個根本概念都源自對這個己身所參與之社會,以及對真正參與社會其中之人們的關心,也正是如此,它們現在才成為問題。
你們認為「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在討論些什麼嗎?去菜市場問沒讀過書的阿公阿嬤們二件事,就懂!「偷別人錢對嗎?」「偷別人十元買飲料,要判刑關起來嗎?」但,刑法專家們想破頭,還是不懂!
你們認為「印象理論」在討論些什麼嗎?不能未遂行為,明明己經通過印象理論的測試,卻又說它「不罰」、「無罪」,而且正眼也不瞧一下那個實施了不能未遂的人!即使在處理中止未遂時,也是一樣,盡唸些如咒語般的「得為而不欲為」、「欲為卻未可為」!
現在,你們就是在上述的偶然中努力地扮演那個必然。想想清楚後,仍想跟著我讀書、思考、面對社會、觀察並關心別人的話,再上山吧!
我很不舒服,身、心皆然,後者尤痛! 陳友鋒于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