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討論,原則上,如老師所發表的文章內容所示
討論的模式,即是以大綱(須一週前寄送給各位)來做說明,如同研究所上課模式,說明後,各位提問。
時間:每週二的晚上七點,先於大賢三樓老師的研究小間^^集合。
有任何問題,可以mail給宗晉,或是於此發表意見
2007年9月26日 星期三
2007年5月29日 星期二
真的沒有處罰過失未遂犯的明文嗎?
我們從大部分教科書上所得到的訊息是 不處罰過失未遂 但是真的是如此嗎 我認為實際上並不竟然如此 此點可以從現行刑法的失火罪得到應證 若把危險犯也當成未遂犯的一種型態來看的話 其實 我們現行刑法是有處罰過失未遂的明文的 那為什麼我們要處罰過失未遂呢 一個主觀上的低度不法與一個客觀上並未造成任何的實害產生 去處罰他有什麼實益呢 進一步的說 我們是基於什麼理由去處罰過失未遂 為此我們所要達成的目的為何
2007年5月21日 星期一
大義新賭盤
在這一園區,其實,不見得是僅針對「應罰」或「可罰」進行發言,也廣泛地兼有訊息傳達以及資訊互通的功能,這點,似乎一開始並沒有彰顯。今後,應該可以更加強化它的功能才好。
先發表一下感想(針對上週五口試二篇論文而言)。首先,我突然發覺剝奪了你們太多的思考空間,因為太想把腦中的想法一股腦兒地傳輸出去,卻未顧慮你們個人個別的獨特想法。因此,有點抱歉,也想開始作點修正。
初步的想法及作法如下:
1、週二在大義的聚會,改由你們自行主導,每個人可以擇一主題輪流「作莊」,意思是該次主軸由「莊家」來訂,但須在前一週昭告全體(含主題及討論大綱),每個參與者都應盡義務進行「攻擊」,「莊家」獨力不得找幫手,但可將問題暫時擱下,待想清楚或找資料後,再回覆在這個園區裡頭。
2、「莊家」排序,交由宗晉負責。時間可延續直至下學期,主題可就將來的論文相關題目著眼,也可針對國考方向開展或任何與刑事法有牽涉的議題。
3、這次(即明天)的主題是:如果你來命題,今年國考(含司特、律高),刑法考題落點應該在那裡?順便,交換一下考試心得(慘敗經驗者,尤具價值)。
最後,想說的是,因苦於身體病痛之故,未必能每次參與,但希望每次都能在這園區上看到你們的結論或想法。
先發表一下感想(針對上週五口試二篇論文而言)。首先,我突然發覺剝奪了你們太多的思考空間,因為太想把腦中的想法一股腦兒地傳輸出去,卻未顧慮你們個人個別的獨特想法。因此,有點抱歉,也想開始作點修正。
初步的想法及作法如下:
1、週二在大義的聚會,改由你們自行主導,每個人可以擇一主題輪流「作莊」,意思是該次主軸由「莊家」來訂,但須在前一週昭告全體(含主題及討論大綱),每個參與者都應盡義務進行「攻擊」,「莊家」獨力不得找幫手,但可將問題暫時擱下,待想清楚或找資料後,再回覆在這個園區裡頭。
2、「莊家」排序,交由宗晉負責。時間可延續直至下學期,主題可就將來的論文相關題目著眼,也可針對國考方向開展或任何與刑事法有牽涉的議題。
3、這次(即明天)的主題是:如果你來命題,今年國考(含司特、律高),刑法考題落點應該在那裡?順便,交換一下考試心得(慘敗經驗者,尤具價值)。
最後,想說的是,因苦於身體病痛之故,未必能每次參與,但希望每次都能在這園區上看到你們的結論或想法。
2007年5月19日 星期六
備忘錄_罪罰相當性原則之再思考
傳統的罪罰相當性原則是指,行為人所造成的不法侵害有多大那麼行為人承受刑罰的程度就應該有多大,但是在刑罰的本質係出於應報或預防的前提下,對於一個既成的法益侵害狀況以事後的制裁手段並不能給予任何的補償效果,只能展望未來行為人會因為承擔刑罰而形成心理強制的制約狀態,而不再為同樣的侵害行為,然而就本次行為之被害人而言,刑罰的加諸無非是為了應報目的而已.
我們去探討所謂的應報其實只是一種復仇的心理,國家組織係為人民而存在,對於弱勢的人民,國家就是一個為其復仇的正義化身而已.然而復仇的心理並非理性的產物,它毋寧是人類人格的天性對於來自外部傷害的自然情緒反應,復仇的心裡存在於被害人,但也反應在於社會群眾的心理,就因為是人格的一部分所以也正好是支撐刑罰制度一直能存續至今的原因.但是在當今政府功能大量專業化,分工化的結果,各種附屬於行政法規的刑罰法律效果大量出現,在學理上形成附屬刑法的領域,在技術上任何採取刑罰法律效果的行政不法行為在實踐的過程上均採取刑事訴訟的程序而非行政程序,雖然在刑罰效果對於人民的權利侵害一般而言較諸行政處罰手段要嚴重,但是正因為如此,將行政法領域的嚴重不法行為一律交由檢察官偵查而決定起訴與否,正好是對於公益維護以及人權保障相互矛盾!
回到罪罰相當性原則的傳統內涵,在政府功能高度專業分工的今日,果真還能以不法與刑罰相平衡來涵蓋理解?容有重新思考的餘地.
法益的有效保障是現代國家功能的主要價值歸屬,刑法上所建構的法益概念是支撐各種類型犯罪的正當化依據,無法益保護目的的犯罪化是違憲的立法權行使,在行政處罰領域亦然.行政法上的保護規範理論不但從行政法規目的檢視行政機關有無兼具維護個人權力的作為義務,甚且連結了國家賠償的制度給予受侵害人民得以獲得實質補償,更是法益概念的具體展現.即便普通刑法,也有經濟,環保等社會文明制度的法益展現,所以各領域行政罰手段與刑罰手段交之建構成一個代表公益的法律秩序.
從而,現代法益保護的思考原則係如何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罰領域大量使用各類管制罰手段以形成對被害法益的有效補償或減少,停止繼續損害等立法價值及法律制度之建構毋寧亦為刑法領域所應重視者,因此今後刑事政策應從重視行為人處遇轉而重視被害人的保障與補償才能與人權保障的潮流真正接軌.
傳統的罪罰相當性原則是指,行為人所造成的不法侵害有多大那麼行為人承受刑罰的程度就應該有多大,但是在刑罰的本質係出於應報或預防的前提下,對於一個既成的法益侵害狀況以事後的制裁手段並不能給予任何的補償效果,只能展望未來行為人會因為承擔刑罰而形成心理強制的制約狀態,而不再為同樣的侵害行為,然而就本次行為之被害人而言,刑罰的加諸無非是為了應報目的而已.
我們去探討所謂的應報其實只是一種復仇的心理,國家組織係為人民而存在,對於弱勢的人民,國家就是一個為其復仇的正義化身而已.然而復仇的心理並非理性的產物,它毋寧是人類人格的天性對於來自外部傷害的自然情緒反應,復仇的心裡存在於被害人,但也反應在於社會群眾的心理,就因為是人格的一部分所以也正好是支撐刑罰制度一直能存續至今的原因.但是在當今政府功能大量專業化,分工化的結果,各種附屬於行政法規的刑罰法律效果大量出現,在學理上形成附屬刑法的領域,在技術上任何採取刑罰法律效果的行政不法行為在實踐的過程上均採取刑事訴訟的程序而非行政程序,雖然在刑罰效果對於人民的權利侵害一般而言較諸行政處罰手段要嚴重,但是正因為如此,將行政法領域的嚴重不法行為一律交由檢察官偵查而決定起訴與否,正好是對於公益維護以及人權保障相互矛盾!
回到罪罰相當性原則的傳統內涵,在政府功能高度專業分工的今日,果真還能以不法與刑罰相平衡來涵蓋理解?容有重新思考的餘地.
法益的有效保障是現代國家功能的主要價值歸屬,刑法上所建構的法益概念是支撐各種類型犯罪的正當化依據,無法益保護目的的犯罪化是違憲的立法權行使,在行政處罰領域亦然.行政法上的保護規範理論不但從行政法規目的檢視行政機關有無兼具維護個人權力的作為義務,甚且連結了國家賠償的制度給予受侵害人民得以獲得實質補償,更是法益概念的具體展現.即便普通刑法,也有經濟,環保等社會文明制度的法益展現,所以各領域行政罰手段與刑罰手段交之建構成一個代表公益的法律秩序.
從而,現代法益保護的思考原則係如何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罰領域大量使用各類管制罰手段以形成對被害法益的有效補償或減少,停止繼續損害等立法價值及法律制度之建構毋寧亦為刑法領域所應重視者,因此今後刑事政策應從重視行為人處遇轉而重視被害人的保障與補償才能與人權保障的潮流真正接軌.
2007年5月14日 星期一
淺論具體危險犯
1 危險犯的本質在於危險 也就是大多數人都覺得這一類型的行為很危險 幾乎已經快要接近了實害的產生 所以有處罰的必要 因此 只有抽象危險犯才能彰顯危險的概念 這是老師上課所說明的
2 其實 這一個概念也不難理解 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 若肯認十字路口的紅綠燈是一項分配風險的裝置時 就表示 這一個十字路口存在有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上的風險 所以才需要以紅綠燈來分配風險 而當我們經過十字路口時 不論是上下班繁忙的時間或者是凌晨了無人跡的三點半 只要我們闖了紅燈 就需要被處罰 但是 刑法上所稱的具體與抽象危險犯若套到這一個例子來看 就會導出一項與前提矛盾的結論 那就是 若你在凌晨三點半闖紅燈 因為了無人跡 所以須事後交給司法者來審查與再次確認看看到底行為人在毫無人影的十字路口闖紅燈會不會發生危險 這樣子不就與一開始立法者認為就是因為有風險所以才設置紅綠燈的前提相矛盾 因此 具體危險犯是一個與危險概念矛盾的用語
3 那麼 具體危險犯真的就了無功能嗎 我個人並不認為如此 首先 若我們先不去從立法論上爭執他妥不妥當 那 在解釋論上 我個人認為他也有一項指導的功能 也就是說 當某一類型的犯罪 在司法上大量的以具體危險犯作成裁判時 這時 我們就必須觀察 這一些須交由司法者來具體審查危險之有無的案件 其實就表示它的危險的基礎是薄弱的 既然危險基礎薄弱 就代表著他可能已非代表我們多數人的危懼意識 因此 我們有必要將這一類型的犯罪排除在刑事法的領域 也就是說 它可以依比例原則交由行政不法或民事不法來處理
不好意思 有點匆忙 可能會辭不達意 若有問題 我很樂意謂大家說明 謝謝大家
待續
炳憲070514
2 其實 這一個概念也不難理解 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 若肯認十字路口的紅綠燈是一項分配風險的裝置時 就表示 這一個十字路口存在有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上的風險 所以才需要以紅綠燈來分配風險 而當我們經過十字路口時 不論是上下班繁忙的時間或者是凌晨了無人跡的三點半 只要我們闖了紅燈 就需要被處罰 但是 刑法上所稱的具體與抽象危險犯若套到這一個例子來看 就會導出一項與前提矛盾的結論 那就是 若你在凌晨三點半闖紅燈 因為了無人跡 所以須事後交給司法者來審查與再次確認看看到底行為人在毫無人影的十字路口闖紅燈會不會發生危險 這樣子不就與一開始立法者認為就是因為有風險所以才設置紅綠燈的前提相矛盾 因此 具體危險犯是一個與危險概念矛盾的用語
3 那麼 具體危險犯真的就了無功能嗎 我個人並不認為如此 首先 若我們先不去從立法論上爭執他妥不妥當 那 在解釋論上 我個人認為他也有一項指導的功能 也就是說 當某一類型的犯罪 在司法上大量的以具體危險犯作成裁判時 這時 我們就必須觀察 這一些須交由司法者來具體審查危險之有無的案件 其實就表示它的危險的基礎是薄弱的 既然危險基礎薄弱 就代表著他可能已非代表我們多數人的危懼意識 因此 我們有必要將這一類型的犯罪排除在刑事法的領域 也就是說 它可以依比例原則交由行政不法或民事不法來處理
不好意思 有點匆忙 可能會辭不達意 若有問題 我很樂意謂大家說明 謝謝大家
待續
炳憲070514
2007年5月6日 星期日
案例~哲睿提供
巡官甲於開車外出督導勤務時因發現員警正在盤查甫從賭場出來之老翁,老翁拒絕盤查騎車高速逃逸,甲遂協助員警追緝,結果老翁打滑摔死,甲所屬之分局長乙出面與老翁之兒子丙談和解事宜,乙告以若請求國家賠償恐怕因為國家經費不足沒法馬上獲得滿意的賠償,因此雙方以甲賠償300萬元給丙達成和解,隨後乙發動分局內之同仁捐款並要求派出所各自向轄區內之公商業者發動樂捐以作為賠償金來源,但是乙跟丙復約定丙仍然要依分局所作之卷證依據國家賠償法向警察局提出國賠的請求,所得賠償金則須交給乙,事後丙獲得250萬元之國家賠償並交付乙,乙放入自己口袋.問甲乙丙各刑責如何?
2007年4月29日 星期日
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性
大法官釋字第567號解釋謂:不容許國家於任何時間及以任何方式侵害人性尊嚴.又我國憲法所列舉之基本權類型率皆以人性尊嚴為其最高指導的後盾及體現,則基本權可否依照憲法第23條之規定加以限制?如否,那麼基本權衝突的情形如何解決?是否可能出現違憲的憲法條文?如可,則不可避免的侵害人性尊嚴,請問應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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